2006-01-01
一、办理部门: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、办理程序: 1、经营性网站: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,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。 2、非经营性网站: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批意见,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。 三、办理时限: 自受理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 四、办理依据: 1、国务院第292号令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。 2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6号令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》。 3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“国药监市[2001]164号《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情况说明的通知》”。
美国礼来公司的盐酸度洛西汀获药品行政保护
2006-08-14